为规范学校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置与管理,提高议事协调机构 履职效能,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校内议事协调机构,是指学校党委、行政为了完成某项专门性、特殊性、临时性或阶段性 任务而设立,或根据上级有关规定而设立的具有指导、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等工作职责的机构,包括各类委员会、领导小组、工作小组、协调小组等。
一、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置
(一)校内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立,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法律法规、上级主管部门以及学校章程、规范性文件规定而设立的;
2.上级部门明确要求对应设立的;
3.事关学校发展的重要部署、重点工作、重大专项任务需要 设立的;
4.应对突发性工作事件的;
5.专业性、技术性强,需设立固定专家咨议机构的;
6.其他需设立的条件。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设立校内议事协调机构:
1.工作任务已明确由具体部门承担或者相关部门进行协调可以解决的,或根据“三定”方案属于相关部门职责范围的;
2.工作任务涉及多个部门,由有关职能部门或分管领导牵头 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
3.工作任务已与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职责相同、相近或相互交叉、涵盖的;
4.可通过设立临时性专家小组咨议的;
5.其他原因不需要设立的。
(三)议事协调机构的成员组成原则
议事协调机构的成员单位和人员组成应当从严控制、确有必要,根据需要安排与工作直接相关或承担主要工作职责的单位参与。议事协调机构原则上设置组长(主任)、副组长(副主任)、成员(委员)。上级有明确规定的,或参照上级议事协调机构成 员设置确有必要由校党委、行政主要领导担任的,或落实上级重 大政治任务需由校党委、行政主要领导负总责的,由校党委或行 政主要领导担任议事协调机构主要负责人。其他议事协调机构主 要负责人原则上由分管校领导担任。有三名及以上副组长(副主任)时,原则上应设常务副组长(副主任)。议事协调机构下设 办公室(秘书处),由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秘书处) 主任(秘书长)。校级议事协调机构的人员组成,除校领导外,一般不具体到个人,以部门单位负责人形式予以公布。
(四)议事协调机构设置的流程
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决定议事协调机构 的设立、撤销等事项,审定校内议事协调机构的工作职责、设置期限、议事规则等。党政办公室是校内议事协调机构设置与运行的业务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议事协调机构设置与运行的审核、检查和清理等事项。
设立议事协调机构,需由牵头的职能部门、单位提出建议设 置方案,报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批。突发紧急情况下,由牵头的职能部门、单位直接提出报分管校领导和主要校领导审批。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不得在印发的规范性文件中表述议事协调机构设立等相关事宜。
二、议事协调机构的管理
(一)承担议事协调机构日常工作的部门须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1.落实议事协调机构承担的具体工作;
2.调研、分析、起草议事协调机构重大事项的请示、报告;
3.校级议事协调机构召开全体会议时,由下设办公室(秘书处)汇总整理需要经本机构研究讨论的事项提交会议讨论,并承担会议记录和纪要编写工作;
4.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议事协调机构的管理
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设立实体办事机构,不单独核定编制、不明确机构规格,由牵头部门负责日常工作或合署办公。为完成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而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其设立期限和撤销条件,工作任务完成后及时撤销或自动撤销。
议事协调机构可在校内发布通知,也可以纪要形式发布议事事项;不准超越其议事范围开展工作,一般不刻制印章,未经校党委、行政的批准不得发布指示性公文。
三、议事协调机构的调整
议事协调机构因人事变动或者分工变化需要进行调整的,涉及校领导的,由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秘书处)行文公布;涉及其他成员的,由相应岗位人员自然递补。因工作需要、机构调整等原因,须调整议事协调机构的,由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报党委会或校长办公室审定。
四、议事协调机构的清理
(一)对具有下列情形的议事协调机构应予以撤销:
1.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议事协调机构已经撤销,且工作任务可由相关部门承担的;
2.工作任务已转变为有关部门的常规化、常态化工作,有机构能够协调或者通过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可以解决的;
3.工作任务已经完成或者工作职能消失的;
4.因情况变化设立依据已不充分的;
5.学校决定撤销的;
6.其他原因需要撤销的。
(二)对下列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予以合并:
1.工作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
2.工作职业相互交叉或者涵盖的;
3.学校决定合并的;
4.其他原因需要合并的。
(三)对需要撤销、合并或者改变隶属关系的,由承担议事协调机构日常工作的部门在征求相关组成人员意见后,提出书面申请,报党委会或者校长办公会审定。党政办公室定期对议事协调机构进行清理,对清理的议事协调机构结果予以公布。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