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按经济学、文学、理学、工学、管理学、艺术学、教育学等学科门类授予。
第二章 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
第三条 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含专升本),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思想政治方面: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品行端正。
(二)专业与课程方面: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取得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且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达到70分以上,经审核准予毕业。
(三)所有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以上。
(四)较好地掌握一门外语。具体要求如下:
1.非外语类专业学生(艺体类专业除外)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大学英语》课程平均成绩达到70分以上。
(2)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CET)成绩达到425分以上。
(3)在校学习期间参加学校组织的英语综合能力测试成绩达到70分以上。
2.艺体类专业学生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大学英语》课程平均成绩达到70分以上。
(2)参加全国英语应用能力测试(B级)成绩达到60分以上。
(3)在校学习期间参加学校组织的英语综合能力测试成绩达到70分以上。
3.外语类专业学生第二外语课的学分绩点达到2.0以上。
第四条 未达到第三条第(三)款或第三条第(四)款中任何一款且仅有一款不符合规定的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经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投票表决,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毕业前应届考取国内全日制硕士(含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
(二)在校期间服役,荣立三等以上军功。
(三)入选全国或广西基层就业项目(如选调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培养锻炼、大学生志愿者服务西部计划、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计划、选聘高校毕业生到广西农村基层从事“三支一扶”计划、广西公开选聘城区或街道党建工作组织员等)。
(四)在校期间参加由学校统一组织的各类竞赛或创新创业大赛取得突出成绩,为学校赢得荣誉,且达到下述标准之一的:
1.参加“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创青春”全国大学生创业大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等全国性学科(技能)竞赛,获得三等奖以上;或参加全区(含赛区)学科(技能)竞赛,获得一等奖以上。
2.参加文艺、体育比赛、艺术展演等全国性比赛获得个人前八名或集体前六名;或参加文艺、体育比赛、艺术展演等全区(含赛区)比赛获得个人前三名或集体前两名。
上述1、2项所涉及的学科(技能)竞赛项目以《桂林旅游学院学科(技能)竞赛管理办法》I、II类项目为限。
(五)在校期间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CSSCI、SCI、EI类别刊物发表学术论文,且作者所在单位均须注明“桂林旅游学院”中文或英文字样。
(六)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专利授权人单位必须注明“桂林旅游学院”),且在发明人列表中排名第一,经所在二级学院初审,学校科研处审定,专利与其毕业专业相近。
(七)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可以授予学士学位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 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凡有下列情况之一,毕业时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一)不符合第三、四条规定的。
(二)在校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拘留处罚的。
(三)在校期间受记过以上处分未解除的。
(四)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 学士学位的授予程序
第六条 初评
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第三、四条规定的条件,对当年毕业生进行初评,并将初评结果在二级学院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经公示无异议后,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及有关材料提交教务处。
第七条 审核和评定
(一)教务处负责对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报送的初评结果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
(二)召开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至少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对教务处提交的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第八条 在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的决议后,学校向学士学位获得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并依法将授予学士学位的人数、名单及有关材料,分别报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四章 学士学位的撤销和补授
第九条 学士学位的撤销和补授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审定,并通过会议方式作出决定。
第十条 对已作出授予学士学位决定的毕业生,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有权予以撤销,并报自治区学位委员会备案:
(一)在学位授予申请过程中,有舞弊作伪等行为,事后经核查确认的。
(二)因其他原因,事后经复查确认不满足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
第十一条 对未能获得学士学位的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可在规定时间内将申请材料提交二级学院,经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将审核通过名单提交教务处汇总审核,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后,可补授学士学位。
(一)因外语水平未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应届毕业生,如在校学习的最后一学期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CET)、全国英语应用能力测试(B级),成绩达到可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可在毕业当年9月底前申请补授。
(二)因受处分在毕业时未获得学士学位者,毕业后一年内解除处分的,可于毕业当年9月底或次年学士学位评定时申请补授,逾期不再受理。
(三)在校学习期间未获得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的毕(结)业生,毕(结)业离校后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含休学),通过重新修读课程达到上述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授予条件,可于当年学士学位评定前一个月申请补授。
(四)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可以补授的其他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所称“在校期间”,指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学生,在最长修业年限内(含休学),接受本科教育期间;本细则所称“在校学习期间”,指在校期间内,学生在校内持续学习期间,不包括休学、毕(结)业离校后继续修业等期间。
第十三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均包括本数。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对于2017级、2018级学生(2019级专升本),按照《桂林旅游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桂旅院教〔2019〕28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