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外宾接待工作,严格控制外宾接待经费支出,提高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桂财行〔2014〕29号)和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外宾接待范围与要求
本办法适用于接待国外、境外来宾;接待需提供学校发出的邀请函或外方拜访函,其内容应包含来宾活动内容、时间、行程、人数和人员身份等。学校各部门、二级学院邀请外宾来访,需经分管外事校领导同意。
二、外宾接待原则
1.统筹管理原则:学校的外宾接待工作由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国交处/港澳台办)统筹协调安排,坚持做到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
2.接待原则:外宾接待根据接待对象来校目的、事由、身份等,原则上由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对等接待。
3.事前报批原则:所有外宾接待内容、标准等,必须事先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4.勤俭节约原则:接待工作既要做到热情周到、礼貌待客,尊重外国来宾风俗习惯,又要厉行节约,杜绝奢侈浪费。
三、外宾接待内容与规格
外宾接待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等。主要接待内容和规格如下:
1.接站和送行
省(部)级及以上外宾、院士、国外知名专家学者等来校,可由一名学校领导接送站;其他来宾,一般由国交处/港澳台办或业务归口部门根据情况安排人员接送站。
在接站和送行时,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等地组织迎送活动,不得张贴悬挂横幅标语,不得铺设迎宾地毯等。
2.交通用车
客人来访期间,需要安排交通工具的,经学校领导批准,可由学校后勤管理部门安排调度学校现有公务车。如学校车辆调度紧张,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租用有资质的营运车辆,其费用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3.住宿
客人来访期间,确需安排住宿的,经学校领导批准,可由国交处/港澳台办或业务归口部门进行安排。外宾住宿应当注重安全舒适,不追求奢华,可结合实际情况与符合条件的宾馆签订长期合作协议,争取优惠价格,住宿费按以下办法执行:副部长级及以上人员率领的外宾代表团,可安排在五星级、四星级宾馆;厅局级及以下人员率领的代表团以及其他一般外宾代表团,安排在四星级及以下级别宾馆;副部长级及以上人员可安排套间,其他人员安排标准间。
4.用餐
外宾应当按照规定标准用餐,具体规定和标准如下:
(1)接待用餐原则上安排在学校内部食堂或校内实训中心进行,确实需要到校外酒店接待的需报分管外事的校领导许可。外宾访问期间,宴请原则上不超过2次。外宾宴请费(含酒水、饮料)标准为:正、副部长级人员出面举办的宴会,每人每次350元;厅局级及以下人员出面举办的宴会,每人每次260元。冷餐、酒会、茶会分别为每人每次120元、80元、50元。
(2)外宾日常伙食招待应当注意节俭,严格根据伙食费标准选择菜品,提倡采用自助餐等形式。外宾日常伙食费(含酒水、饮料)标准:国家元首、政府首脑每人每天550元;国家副总统、副总理、正副议长每人每天500元;正、副部长级每人每天45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260元。
(3)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级外宾的重大外交外事活动,我方参加宴请人数应当根据礼宾要求安排。其他宴请,外宾5人(含)以内的,中外人数原则上在1:1以内安排;外宾超过5人的,超过部分中外人数原则上在1:2以内安排。
四、外宾接待报批
1.直接与校领导联系来访的外宾,原则上由国交处/港澳台办根据校领导的批示,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安排具体接待事宜。
2.与国交处/港澳台办或学校业务归口部门联系来访的外宾,根据来访目的、宾客身份等,由接待部门填写《桂林旅游学院外宾接待报批单》(见附件1),报经分管外事校领导审批后,根据批示安排具体接待事宜。
3.因特殊原因来不及按正常程序报批的外宾接待,必须向分管外事校领导说明原因并补办外宾接待报批手续。
五、外宾接待报账
1.外宾接待费用从学校外事接待费中支出。
2.接待任务完成后,凭《桂林旅游学院外宾接待报批单》(见附件1)、《桂林旅游学院外宾接待清单》(见附件2)、财务票据等,由财务处进行审核、报销。凡超出接待内容以外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3.所有外宾接待费用必须按学校相关财务规定结算。
六、外宾接待监督检查
1.学校外宾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单独列示。
2.国交处/港澳台办、财务处,纪检监察室,审计处等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学校各部门外宾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
3.外宾接待坚持谁接待、谁负责,实行责任追究制。
七、其他事项
1.在学校举办国际会议涉及的外宾接待费用管理按照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的有关规定执行。
2.外宾赠礼按《桂林旅游学院外事礼品管理办法(试行)》(桂旅院国交〔2020〕2号)执行。
八、附则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财务处负责解释,原《桂林旅游学院外宾接待管理办法》(桂旅院政〔2016〕144号)同时废止。
